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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保护的政策建议

1999-09-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易炼红负责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保护和支持体系》,其最终成果为《关于加强我国农业保护的研究报告》。这项成果提出了加强农业保护的政策建议。

关于加强农业保护的指导思想

我国农业保护政策措施主要应立足于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因而政策措施的基本取向要从以补偿性保护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培植性、强化性保护为主。当然,由于过去农业为工业化牺牲过多而且现在还在继续作牺牲,农业保护中还应有相当的补偿性成份,但这种补偿也要从生产过程以后的事后性补偿为主转移到生产过程以前的开发性补偿为主。

从近期来看,要根据当前农业负保护形成因素的分析,采取补偿性保护和强化性保护相结合以补偿性保护为主的政策,尽快实现从负保护向正保护的转变。主要方面有:健全农产品价格政策,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适当调整农业税收政策;尽快采取政策措施,控制农村储蓄资金的转移。从中长期来看,要实行补偿性保护和强化性保护相结合以强化性保护为重点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政策;农民利益和积极性保护政策;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农业科技进步政策;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农业投入保证政策;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等。

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要推进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完善土地使用权政策。在我国仍然存在着土地使用权的过度分散所有与规模经营的矛盾,因此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的基本思路就是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明确产权主体,进一步推进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分离,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和市场配置。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实行按类分级所有,强化所有权职能。其次,在明确土地产权主体的基础上,着力培育农村地产市场,形成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机制。最后,应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严格承包合同管理。尽可能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承包者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允许承包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以便获得土地投资的报酬。

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政策措施。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和首创精神,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其次,要改善、完善农产品价格制度,确保农业经营者获得平均利润。实施价格保护的关键在于确定一个合理的保护价格水平,使之既能达到保护农民利益之目的,又不完全脱离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不违背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要求。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农产品保护价格要参照生产成本、供求关系、比价关系、通货膨胀率、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府的承受能力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要逐步达到“农产品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的水平。另外,要根据国家财力情况,合理确定农产品价格保护的范围。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首先保护的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即国家原定的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的合同订购和专储部分(约占商品总量2/5)。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上述四种粮食作物应全部得到保护,然后再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部分经济作物、畜产品等也应逐步纳入保护范围。再次,要大力发展农用工业,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保护。只有双向保护,才能真正降低生产成本,发挥保护农业生产者积极性的作用。最后,要进一步落实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要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完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要构筑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农业投入政策措施。要加强农业科技开发和应用,完善农业科技进步政策措施。要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支持保护政策措施。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完善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应突出保护农业大省(县)。我国农业保护的产业重点应该是粮棉产业,而区域重点则应定位于粮棉主产区——农业大省(县)。首先,国家要把产业政策与区域经济政策的调整、优化结合起来,实现对农业大省(县)的支持。其次,完善农产品价格政策和农业利益补偿政策,协调粮棉主产区与销区的利益关系,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经济利益。再次,支持农业大省(县)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优先安排农用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帮助转移剩余劳动力,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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